关于印发《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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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处、办),省直及中央在湘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省管有关企业:
现将《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1条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为做好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组织成立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 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湖南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的组织工作。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共同成立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省建设厅),负责研究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组织 实施。
第四条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 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 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已 在省建设厅备案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 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已取得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 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湖南省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 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报 名。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 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 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 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办法。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见湘人发[2004]35号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考核认定组织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成立“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一)地方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管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申报。 中央在湘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申报。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管建筑业企业的主管单位对所属企业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人事部门进行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无主管企业由企业提出推荐名单直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名单返回申报企业,由企业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市(州)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省管企业的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要编写人员证明复印件。
(一)各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的建筑业企业及省管建筑业企业申请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于2004年10月29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报资料时间见附件3。
(二)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1线从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管建筑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按要求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市(州)、省直有关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应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