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全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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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办〔2011〕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启动我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省所有注册二级建造师和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含增项专业)未申请初始注册者。二级临时建造师可自愿参加。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关于启用湖南省二级建造师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采用集中面授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的模式,其中,60学时必修课为集中面授,60学时选修课为网络教学。
1.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凡在我省注册的建造师均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2013年下半年起,我厅将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工作。从2013年2月1日起,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超过3年的,在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时应提供《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2.省建筑业协会应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公布详细的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坚持方便学员、利于教学、就近培训的原则合理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对建造师人数较多,满足开班条件的市州和大型建筑业企业,应积极组织师资力量到市州、企业开展继续教育。
3.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发动,认真组织本地区建造师及时、有序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4.各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应根据学员出勤率和考试成绩综合确定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经我厅确认后,发放统一样式的《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5.各企业要从建设人才队伍的高度,充分认识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性,积极组织本单位建造师参加教育培训,确保注册有效期在2013年6月30日前的注册二级建造师在2013年6月底全部完成继续教育。建造师执业人员要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自身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机会,严格遵守培训相关规定,认真学习。